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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三点:一是建筑立面关系到城市的“面貌”。 一个城市的面貌,除了生态面貌、文化面貌外,还高度依赖于城市的建筑立面面貌。 当前,我市正在加快建设高品质、高品位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加强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亮化美化、整治改造,进一步提升我市“面貌”,十分必要且紧迫。 。 二是要巩固成果、总结经验。 五年来,各市、区加大了建筑外立面更新改造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它们不仅极大改善了城市“面貌”,也增强了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总结成功经验,提高到法规层面,十分必要。 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安全。 将建筑外墙管理从政府命令形式上升到立法层面,强化法律责任,既能有效遏制增量违法行为,又能稳步整治已有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建筑外墙安全底线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按照市级统筹协调、区级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市资源规划局为建筑外立面设计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为建筑外立面设计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 二是从源头上规范。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市建设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划定建筑立面管理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组织编制建筑立面装饰、改造、维护技术导则。
2、明确规范管理要求
目前,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外立面“美观”的主要因素是阳台封闭、空调室外机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管道布置、缺乏定期清洁装修等。 《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关于防盗保护安全设施的安装,参考国外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防盗保护安全设施不得安装在外墙(外缘)以外。 ) 的建筑物并须水平安装; 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建筑临街立面确需安装防盗保护安全设施的,应当设置在内部。
为确保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对管理责任人、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若干规定》从《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协调》规定,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达到建筑整体视觉效果的和谐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对于由管理人员进行的装修改造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干规定》规定了装修所需的程序、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和文件移交等,确保建筑立面装修按照规定有序进行。法律。
3、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
为有效扭转管理职责不清、“不作为”、“乱作为”的现状,《若干规定》在明确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强化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为建筑物及其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营住房的使用者。 建筑物外观,属于单一业主所有的,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建筑物为多个业主所有且已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协议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 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 为强化管理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若干规定》首先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日常检查,并进行清洁、粉刷、维修、按照城市市容标准要求进行修复及其他维护。 ; 其次,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检查、更换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质期的材料、装饰品; 对表面破损、装饰材料剥落、脱落的建筑立面及时进行修复; 对存在隐患的建筑立面增设设备、增设设施和附件,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 建筑物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部门报告;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定可以对阳台的封闭、空调设备、防盗安全设施等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的安装进行统一规范。 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相关管理规定和暂行管理规定的实施; 此外,还规定了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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