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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管理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流程管理,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7月27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局工程部。
(联系人:王静文 电话:传真:0592-)
附录:
附件1:2018年7月24日《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2018年7月24日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负责人责任书
厦门市建设局
2018 年 7 月 24 日
附件1
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运输管理监管制度,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类、消费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不需要按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土、砂、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陶瓷、玻璃制品、玻纤制品等粉尘类废物。到法规。
第三条 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 全面推广建筑装修垃圾装袋车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泄漏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分类、收集主体、全程监控”的总体目标。运输、充分消耗和利用”。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回收建筑装修垃圾。
第四条 本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由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人; 未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以业主(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责任人,以住宅小区产权人(或者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单位负责。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建筑装修垃圾专门存放场所;
(二)保持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清洁、整洁,并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三)监督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
(四)明确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要求、时间、监督和投诉方式。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的,应当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 。
第六条 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向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负责人报告。 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责任书; 未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参照执行。
责任书应当明确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包装、堆放,并按约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装修垃圾分类、包装和处置的落实情况。 违反规定的,可以按照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放入建筑装修垃圾管理人员设置的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贮存场所。乡人民政府)。
建筑装修垃圾应当装袋后放入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运至建筑废土资源处理厂进行处理回用,或者运至建筑废土处置场进行填埋。
鼓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负责人应当予以指导。
第八条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移交给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实行主动告知、发票管理。建筑和装修垃圾运输系统。
建筑装修垃圾装车离开现场前,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负责人应当在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单上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运输车辆到达消耗场所或者资源化工厂卸货后,建筑装修垃圾由消耗场所或者资源化工厂卸载。 化工厂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单据应在三天内返回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负责人,确保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将建筑装修垃圾分类、装袋、集中堆放、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作为物业管理、垃圾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 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管理负责人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整改的,报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前端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随地倾倒建筑装修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建筑装修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封、覆盖等清洁措施,造成泄漏、撒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由建设单位负责。 待决、暂停项目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厦门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负责人责任书
为明确岗位职责,有效处置建筑装修垃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厦门装修垃圾倾倒点,结合与装修人员(单位)及建筑装修垃圾处理管理负责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装修单位(单位)的义务
1、房屋装修前厦门装修垃圾倾倒点,向负责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和管理的人员报告。
2、装修程序中,按照《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将建筑装修垃圾分包放置于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
3、装修单位(单位)及时向建筑装修垃圾处理管理负责人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1000元和建筑装修垃圾处理押金1万元。
2、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1、本小区/单位共配备保洁人员1名,保洁合同中写入“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义务,并“定人、定岗、定责” 、固定时间”实施。 落实责任区,实行流动保洁。
2.要求保洁人员熟悉建筑装修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及时报告本区域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保留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记录良好。
3、根据社区(楼宇)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确保建筑装修垃圾存放场所地面硬化、干净、整洁、卫生,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要求清洁人员定期清洁。
4、推动和指导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处置工作,在处置点设立告示牌或岗位处置指引,明确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时间、地点、监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
5、监督责任范围内装修垃圾处置的落实情况。 违反规定的,扣除违规者缴纳的建筑装修垃圾押金10元。
六、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应交由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实行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主动通报、联令管理制度。
7、建筑装修垃圾装车离开现场前,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负责人应当在建筑装修垃圾运输清单上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运输车辆到达消耗场所或者资源化工厂卸货后,由消耗场所或者回收厂收集。 资源化工厂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装修垃圾运输收据应当在三日内退还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负责人。
8、安排资金保障本社区/单位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9、建立台账机制。 所有开展的工作必须附有文字、图片和图像,确保信息完整、装订并存档。
10、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居民/员工投诉,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问题,对多次不听劝阻放置、收集的,向街道、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分类规定的物品。
4. 说明
责任书一式两份,装修单位(单位)和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负责人各一份; 责任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限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继任者负责落实本责任书。
装修者(单位)(盖章): 代表人: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负责人(加盖印章):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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