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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今后
厦门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有所调整
快来看看原文和解读
关于规范和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
关于部分支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因城施策”要求,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保障广大群众刚性住房需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预防和解决问题。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与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就规范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已退休或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六)无住房职工缴纳租金;
(七)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本市旧住宅加装电梯或改造旧电梯。
按照第(一)、(五)、(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只能由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2、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 职工办理每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划转金额不得高于当月本金和还款额。借款人上个月偿还的利息金额(不包括罚息和罚息复利)。
(二)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员工未办理每月委托贷款还款,可以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每月还清的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罚息和罚息复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 员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动态管理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整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整系数。
流动性调整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要的能力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参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利用率范围为:①流动性过剩(贷款利用率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利用率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利用率<90%))),系数为0.8; ④流动性紧张时(贷款利用率≥90%),系数为0.6。
上述政策调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已签订年度自动还贷合同以及月度和年度自动还贷合同的员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贷款政策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或房产登记中心接收二手房的时间为准。
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 年 5 月 17 日
新旧政策有何不同?
我们来看看详细的解释
(1)提取方面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原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在本市登记的职工连续两年失业;
(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患有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职工调出本市、户籍迁移的;
(四)员工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职工通过零星危房改造,赡养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需要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父母或子女;
(7)员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房;
(八)职工自费改造活动板房不符合“大修”条件的。
本次政策调整后,出现上述情况的住房公积金将不能提取。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厦门市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严格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针对上述八种情况调整提取政策,切实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调整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旧住宅电梯安装或改造的,原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
3.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规定,员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可以选择三种自动还贷方式:按月还款、按年还款委托贷款、按月、按年还款委托贷款; 员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时可以选择年还款。 贷款偿还方式为偿还贷款本息或按年偿还贷款本金; 员工可以选择偿还每月已偿还的住房抵押贷款本息以及提前还款的金额。
此次政策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委托贷款、每年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三种方式。住房抵押贷款。 取消按年偿还委托贷款方式、按月合并按年偿还委托贷款方式、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 职工办理每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划转金额不得高于当月本金和还款额。借款人上个月偿还的利息金额(不包括罚息和罚息复利)。
员工按月办理委托贷款偿还事宜。 还贷期间,公积金中心将在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转入其还贷账户,供员工偿还每月本息。住房抵押贷款(不含罚息及罚息利润)可缓解员工还贷压力。 对于员工来说是最合理有效的还款方式厦门公积金装修贷款,因此保留了按月委托贷款还款方式。
(二)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员工未办理每月委托贷款还款,可以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每月还清的住房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罚息和罚息复利)。
目前在本市及异地非委托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员工,不能申请每月委托贷款还款业务。 为满足这些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还贷压力,保留每年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 员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部分职工有提前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需要,允许职工提前提取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支持其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基于业务办理公平原则,允许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在预结商业住房抵押贷款后,返还预结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因此,增加了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的新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或按年偿还贷款本息,可以减轻每月还贷压力,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在保证职工每月正常还贷的同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用于支持其他缴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和逐年委托还贷。 按月结合按年偿还委托贷款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的方式。
提现政策自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已签订年度自动还贷合同、月年自动还贷合同的员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 贷款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动态管理机制。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本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整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整系数。
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整系数,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与贷款利用率挂钩,建立适应不同情况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动态管理机制。流动性条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发挥着互助和保障作用。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足时,可以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让员工可以多借贷; 当资金不足时,通过降低系数,有限的资金可以让更多的人申请贷款。
按照“急需、支持改善”的原则,在暂停发放第三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将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流动性调整系数,符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可以更好地满足存款职工首次住房消费刚性需求,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贷款政策自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或房产处接收二手房的时间为准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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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
厦门“公对商”贷款业务再升级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合理满足存款职工贷款需求,提升存款职工体验和满意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制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审议通过了《 《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办法全文
具体解读如下
我们来看看
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贴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受托银行享有公转代理贷款的全部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利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暂停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中心要根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合理控制企业贷款规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受托银行办理公司贷款业务的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理财业务年度考核。
第五条 职工按照公积金贷款流程申请企业转移贷款。 受托银行优先发放公共转移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最低利率执行。 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第六条 公共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当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 申请企业转让贷款视为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托银行进行补贴,当期贴息按下个月。 贴息资金计入公积金业务费用。 具体操作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信息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贴息。
第九条 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公共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发放的公开转让经营贷款,按原办法执行。
修订后的方法发生了哪些变化?
请看具体解读
(一)将原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托银行
原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提供每月贴息,改为向受托银行提供贴息。 借款人在公积金还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无需垫付利差。 真正意义上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付息,有利于改善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企业贷款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由借款人按每月公积金贷款利率全额偿还,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贴息支付给受托银行。 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放贷和贴息义务。 三方权利、责任明确,易于管理。 借款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信息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金额。
(二)修改企业贷款启动、暂停、冲销条款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率85%作为启动和暂停公共转移贷款的界限标准。 当贷款利用率高于85%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决定是否启动或暂停公转。 商业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将企业转商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 既规范又灵活,符合客观实际。
(三)删除原办法中缺乏操作性或内容重复的规定
一是原办法中的风险准备金计提与市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不相适应,不具有可操作性厦门公积金装修贷款,应予以删除;
二是公积金贷款办理及贷后管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同,删除贷款程序、申请材料、还款方式变更等相关规定。
第三,申请公对企业贷款是否符合员工个人意愿,可以在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体现,不再重复。
四是企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因此删除了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四)新委托银行纳入公共转账公司业务考核条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管理,将受托银行办理企业贷款业务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对受托银行办理企业贷款业务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改进公司贷款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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