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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条例[20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和骨干人才补充信息》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通知》(侠府办[2017]218号)、《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骨干人才)安置方案的通知》(厦房保[2022]23号)。
2. 放置对象
本批保障性商品房的对象是在本市无住房、纳入受理范围的重点人才申请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自申请之日起至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家庭成员。 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是指: (一)未在本市购买、拥有商品房的; (二)未租用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的,包括:未租用公共住房、经济适用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等; (三)农村居民未在本市申请宅基地审批的。
3. 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 申请分配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手续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符合重点人才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重点人才名单上的所有申请家庭在本市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的。 纳入本批次验收范围;
2、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抽签,确定申请家庭序号;
3、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信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经济适用住房候补名单;
5、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选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二)时间安排
1、公开抽奖:2022年7月20日
2、申请受理:2022年7月25日至8月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5. 房屋安排
(一)房屋安排
1、均为现房,布置在翔安区洋塘小区A11地块(三居室户型,约90平米),新店保障性住房地铁社区项目一期(三居室)户型,约70-80平米),新店保障性住房地铁社区临前综合体(三居室,约70平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性住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三居室,约70平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项目一期(三居室户型,约70至80平方米)。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点人才,申报面积标准不超过95平方米。 申请家庭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与可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一致的,以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具体住房资源请参阅随附的《选房手册》。
(二)装修标准
所提供的房屋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室内一般装修,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装饰到位; 水、电、照明到位; 并在阳台、厨房和浴室安装自来水。
上述有关装修标准的表述仅为装修设计方案,实际装修情况最终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三)销售价格
翔安区洋塘小区A11地块经济适用房市场评估价为30557元/平方米。 该批次平均销售价格为市场评估价的45%。 销售均价13751元/平方米。 楼层调整 每层价差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项目一期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为30724元/平方米。 该批次平均销售价格为市场评估价的45%。 销售均价13826元/平方米。 楼层调整后差价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临前综合体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为32118元/平方米。 该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453元/平方米。 楼层调整价差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为28241元/平方米。 该批次平均销售价格为市场评估价的45%。 销售均价12708元/平方米。 差价按楼层调整。 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 该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611元/平方米。 楼层调整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六、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购买本批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在本市无住房,至少1人在本市有户籍并经市人才部门审核确认为本市重点人才; 申请人在本市有户籍。
以上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 其他与经济适用住房候补相关的家庭人口、婚姻、户口、住房等申请条件可参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日前5年内有过房产转让行为;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不满15年的;
3、以商品房委托代理或者抚养子女的方式在本市取得户籍不满10年的;
4、申请人离婚的,其本人及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在本市拥有房屋,且离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未满5年;
5、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6.在本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挂牌出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包括由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照挂牌交易指导价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以出售、赠与、家庭财产分割、以房屋清偿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三)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家庭(含五年后政府按挂牌交易指导价回购或已挂牌出让的家庭)不得申请本批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形式退还。 除了房间。 已申请非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含已受理、选定、入住的家庭)(除非按照规定退出或退房)不得申请本批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在本市有户籍的其他具有监护、赡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现役军人转业后符合落户厦门条件,且家庭中至少有1人被确定为骨干人才且符合本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购买本期保障性商品住房。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七、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及抽签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本市重点人才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名单纳入受理范围,并在公布无房后组织公开抽签。异议。 本批次申请家庭的序号将通过抽签确定。 公证部门应当对抽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抽签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和厦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表》,并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未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资格厦门住房装修公司,其申请家庭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人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家庭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全部材料。 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更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退回。材料交给申请人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若申请家庭中有成员持有境外机构签发的护照,需提供2份材料,一是境外护照的公证翻译件,二是境外护照的翻译件证明。 经公证的中、英文名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申请家庭成员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该成员的大陆通行证;
(3)已婚家庭成员申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需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 如果配偶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
(四)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在本市有户籍的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须提供监护、扶养、扶养关系证明;
(五)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申请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厦门住房装修公司,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现役军人须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调往厦门安置条件的证明;
(7)联合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
(八)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承诺书》和《宅基地调查表》;
(九)申请人家庭书面承诺所填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同意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家庭人口、婚姻、户口、住房、教育、职业等信息。职称、专业资格、社会保障的声明将被调查核实。
(三)审核及公示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社区公示(村庄)7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公示情况,自本批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被征收人的人口、户籍等信息。申请人家属向公安、民政等部门举报。 对于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协查结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提交的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家庭住房、学历、职称、职业申请由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于资质、社保缴纳、关键人才状况等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自收到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指定报纸、网站公示本批次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候补名单。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房屋选择与安置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批次申请者名单和住房供应情况,制定住房选型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将以《手册》的形式发布实施。 《选房手册》包括本批次申请选房的家庭名单、选房顺序、房屋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与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购房资格,本批次申请家庭编号失效:
(一)未按照《选房手册》参与选房的;
(二)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清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购房人、共有人确认函》上签字确认的;
(三)本人已签署确认并收到《房号清单》和《配房通知书》,但未在《配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支付货款等相关配房手续的; ”。
4、选房及相关手续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获得候补名单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手续按照申请家庭的序号在剩余房屋中办理手续,并出具《选房通知书》《房号清单》《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共有人确认函》《安置通知书》。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房号清单》和《分配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分配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 如果未成年子女是共同申请人,则他们不需要是共同所有人。
(三)申请家庭须按照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交接入住须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
(5) 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住房只能由业主自用,不得违规出租、用于经营、转让。
申请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装修、损坏、毁坏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经批准,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的,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有权要求购房家庭支付赔偿金。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按原购房款的3%至5%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人家庭承担房屋修缮费用。 赔偿其他损失。 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社会保障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捐赠等方式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对尚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购房合同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仅继承或接受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3、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商品房,不得挂牌转让或改建为普通商品房。 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还经济适用商品房的,必须向原销售单位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报告。 提出申请并按照销售合同执行。
返还价格=原购买价-原购买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份。
(1)年折旧率为1.43%;
(二)房屋交付年限是指房屋交付年份与房屋收回年份折算为“年”的时间间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房屋收回年份按原出售计算单位或者其指定的机构。 收回时间以房屋退房回购申请表记载的时间为准; 房屋交付年月,以原销售单位或其指定代理机构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应在原房屋销售单位或其指定机构的期限内验房,并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注销或房产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原房屋销售单位或其指定机构为购房家庭办理上述手续。 一切事宜完成后,将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支付退货价格。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购房、退房(退)费涉及的相关税费。
4、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登记房产权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挂牌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但必须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规定。 相关价格=(挂牌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买价格)×55%。 挂牌交易指导价按照购房家庭提出挂牌交易或者转为普通商品房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因挂牌、转让、改建为普通商品房而支付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投放市场、转让或者改建为普通商品住房后,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因业主个人原因,经济适用住房依法被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原房屋单位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按照上述3、退款的规定进行处置。首先要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煤气等。 对于通讯、电缆、物业、维修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将房屋腾出并移交给原卖家后,原卖家将剩余部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挂牌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因业主个人原因依法被司法强制处置的,司法部门可以组织拍卖,拍卖人应当支付土地收益和土地收益。其他相关价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房贷款时,除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附加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产权负担。
七、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不改变。 继承人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人家庭已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规定。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 限制。
经济适用房业主离婚的,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书分割经济适用房,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没有改变。
依法处置继承或离婚后,已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变更为转让,房屋用途发生变化到普通商品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 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不成为共同所有人,且不反映在保障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属登记中。
非共有人的未成年人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年满18周岁后,可以到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出联合申请手续。 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九、基于保障性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和政府监管需要,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物业服务公司对保障性商品住房所在项目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关于保障性住房和物业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选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择房(交接)手续。 那些在审查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将被取消资格。
8.咨询热线和公共网站
市政住房安全与住房管理局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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